节能评估报告
一.定义
1.所谓节能评估,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节能评估机构对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方案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出具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2.节能审查,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为
二.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三.节能评估文本编写划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5000 吨标准煤(不含 5000 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5000 吨标准煤(不含 5000 吨)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